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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驳回松下电器诉讼请求,赛特新材赢得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胜利

发布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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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月14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电器”)以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赛特新材生产的“真空绝热板”为侵犯其专利号为00819446.7、发明名称为“隔热箱及其所用的隔热材料”的侵权产品。

  2014年3月10日,赛特新材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松下电器第00819446.7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7到25不具有新颖性及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之相关规定,应当宣告上述权利权项无效。2014年7月1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34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第00819446.7号发明的权利要求17到25无效。

  此后,松下电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赛特新材撤回起诉的申请。

  2014年10月31日,松下电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2342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确认其第00819446.7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7-25全部有效。赛特新材作为第三人参加应诉。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569号行政判决,驳回松下电器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15日,松下电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569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34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赛特新材作为第三人参加应诉。2017年5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行终2904号行政判决,驳回松下电器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历时三年四个月,最终以赛特新材的胜利宣告结束。在此期间,赛特新材承受住巨大压力,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切实的工作,捍卫了自身的权利,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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